赣建招〔2018〕13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的通知》(赣建法〔2018〕25号),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相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合同备案事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建设相关的各项合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中标人均无需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合同信息录入环节取消合同原件扫描上传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各项合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我厅原下发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各项合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的规定,现修改为提供各项合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
四、修改工程施工招标前置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来不及提供的,可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提交时间以《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的通知》(赣建法〔2018〕25号)要求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