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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
(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
……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招标人和发布媒介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
2.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向社会公布。”
……
上述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