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全国一流企业 创百年卓越品牌
各设区市招标办,宜春市城管局招标办,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针对部分单位落实《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招[2013]9号)不到位、记分录入不及时等问题,现就加强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实行“一标一评”制,由项目监管的招标办组织实施,对每个监管项目的代理工作进行考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记分并载入网上信用管理系统,同时将记分认定书通过网上信用管理系统发送至被记分代理机构。
二、各设区市招标办要强化代理机构代理工作的信用考评,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考评和记分录入等工作;要严格本辖区代理机构在网上信用管理系统的录入审核工作,确保代理机构在网上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掌握本辖区代理机构记分情况,并依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按照管理权限对被记分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三、各设区市招标办应做好所辖区监管项目考评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将季度考评结果汇总情况于下一季度第一周上报至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并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布。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细则》中“明显低于成本(低于国家收费标准60%)收取招标代理费恶性竞争”的规定不作为记分依据。
五、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赣建招〔2017〕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电子化招标的施工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一经查实,除责令退还之外,并按“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记分标准”2.14条的规定记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