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坚持平等协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法制办、民航江西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省重点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分析招投标市场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讨解决方案和办法;
(二)研究拟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为相关立法以及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五)加强部门之间在起草招投标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六)组织开展招投标联合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
(七)通报招标投标方面的信息,交流招投标方面的材料、文件;
(八)研究需呈报省政府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要求,可以适时召开。
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召集。各部门承担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对于重大问题或者特殊问题,应当召开由各部门分管招投标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
牵头单位应于一周前将会议内容及具体时间通知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
对于会议纪要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会议纪要中应当明确表达;对于重大事项,可以联合向省政府请示。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分析研究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