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招字〔2006〕1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质疑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招标业务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综合办公室 2006年7月17日印发
打印:徐敏 校对:黄新民 共印:21份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保护参加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建
立高效的招投标质疑机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疑(以下简称质疑人)。
第三条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招标质疑的负责机构,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师办)为受理和处理一般质疑的责任部门,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质疑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公司应在网站上公告受理质疑的电话,每次开标前须公布质疑受理电话。质疑受理电话为:0791—6274941。
第五条 职能部门受理和处理质疑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做到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
第六条 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二章 质疑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质疑人对中标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一)国内设备招标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
(二)政府采购的质疑应在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国际招标的质疑应在评标结果七日公示期内提出。
(四)工程招标的质疑,质疑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第八条 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书。
(一)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 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提起质疑的日期。
(二)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相关事项。
第十条 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招标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二)质疑的内容不涉及评标过程或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质疑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总师办收到质疑书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总师办对质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质疑受理范围、质疑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日期是否符合第七条的规定等。
(二)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质疑必备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质疑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总师办应及时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
2、质疑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联系相关业务部门,让质疑人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以口头答疑的方式消除质疑人由于误解和对招标程序的不了解造成的疑虑。对双方沟通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作好质疑受理前口头沟通答疑记录。质疑人应对沟通是否满意进行评价并签字。沟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记录转交总师办保存。
(四)经过口头沟通解答,质疑人认为满意的可撤回质疑书。仍不能让质疑人满意且经审核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质疑的处理与答复
第十二条 总师办在收到书面质疑后,应首先进行调查核实,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质疑事项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公司审批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总师办受理质疑后,依据质疑的内容及时牵头组织调查,各业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质疑调查取证时,质疑人、被质疑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质疑人拒绝配合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可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质疑的内容属实且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同时视情节将有关情况上报相关政府招标监管部门。
2、质疑内容涉及到评审专家或业主的,公司将及时报请相关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处理。
3、涉及公司招标操作程序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4、由于公司责任人工作过失(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与目标管理挂钩,扣减目标分,并扣发绩效奖金。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进行处罚。
5、涉及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由效能监察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纪检监察工作的条例和规定处理。
6、涉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按公司《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查,质疑不属实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向质疑人解释清楚。
(二)必要时向被质疑人公开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质疑内容经过核查或复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由与会人签字确认。
(一) 总师办根据核查或复议意见起草回复函,报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审批后,向质疑人作出书面答复。
(二) 回复函的内容不得违背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公司应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公司网站公示其不良行为,建议相关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公司1-3年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恶意污陷它人或者有意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第二十一条 质疑人或被质疑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疑不属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由质疑人转业主或相关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处理质疑过程中,如发生必要的鉴定费、检测费、差
旅等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
第二十四条 总师办受理质疑事项应填写质疑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处理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留存归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招标质疑材料的归档管理,设立质疑投诉档案专柜,对相关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妥善保管。
(二)查阅质疑投诉材料应按程序办理,一般材料由效能监察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质疑投诉材料由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方可查阅。
(三)质疑投诉材料保存期暂定7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正式行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