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针对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措施调整及目前招投标活动的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1号,7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原按特定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均调整为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其进口监督、管理职能由各部门、各地区机电办负责。
二、各机电办、各招标机构应继续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开展国际招标活动,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招标采购,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它方式规避国际招标。各机电办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协调工作。
三、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应当严格把关,在招标文件内应明确列出导致废标的商务条款和技术指标。在招标文件技术文本中应区分主要技术指标和一般技术指标,同时还应规通定允许偏离的一般技术指标的最高项数。一般技术指标的偏离加价为投标价的0.5%,最高不得超过1%。在商务文本中应当区分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主要技术指标和主要商务条款应以*号标注。评标时,一般商务条款的偏离不导致废标;一般技术指标的偏离不超过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的也不导致废标。
四、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五、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六、招标机构在评标时,对商务评议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进行技术评议。
七、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逐页签字,否则构成废标。
八、为缩短招标周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招标机构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投标期限由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的时间调整为不少于20个日历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调整为不少于50个日历日。评标结果的公示期调整为7个日历日。
九、招标机构根据项目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打分法)的,必须制定详细的综合评价标准,并在招标前报商务部核准,综合评价标准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公开发售。
十、招标机构不得与未获得商务部授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联合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得擅自将本机构的招标资格借与其它企业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得授权其它企业以本机构或本机构办事处的名义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对经查实有上述问题的招标机构将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2004年4月19日